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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家庭佣工须知

以每聘用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计算,雇主家庭的入息必须不少于每月15,000 元,或雇主须拥有款额相若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聘用该名外佣。

雇主可透过雇佣服务公司、刊登广告或私人转介聘请外佣。雇主必须与该名外佣签订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定的「标准雇佣合约」,及替该名外佣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工作签证。请按此取得与聘用外佣相关的表格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享有《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下与本地雇员同样的雇佣权益及保障,香港特区政府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进一步为外佣提供保障。

劳工法例
  • 《雇佣条例》
    • 工资支付

      雇主每月最少须支付一次工资给外佣,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雇主可与外佣协议支付工资的方式(例如以支票、银行转账、现金等方法支付),但最好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以获取付款记录备存。不论任何方式支付款项,雇主应保留支付工资/款项的记录,并要求外佣签收为据,以免日后有所争拗。

    • 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其他假期

      雇主须给予外佣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 休息日:每7天期间给予外佣不少于 1 天休息日,休息日是连续不少于 24 小时的期间。
      • 法定假日:雇主每年须给予外佣共 14 天的法定假日。在任何情况下,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给外佣。
      • 有薪年假:外佣工作每满 12 个月,雇主便须给予他/她有薪年假。年假日数按外佣的受雇年资由 7 天递增至最高 14 天。

      雇主应与外佣商议假期的安排,以协调双方的需要。此外,雇主应保存外佣放取假期及向外佣发放假期薪酬的记录,以免日后有所争拗。

    • 生育保障及侍产假

      女性外佣只要在产假开始前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并符合条件,便可享有连续14个星期的产假。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项相等于外佣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雇主须在正常发薪日支付产假薪酬予外佣。

      雇主在正常粮期支付所有产假薪酬后,可透过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雇佣条例》下须支付及已支付的第 11 个至第 14 个星期的产假薪酬。

      男性外佣为初生婴儿的父亲或有婴儿即将出生(婴儿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并符合条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 5 天侍产假。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项相等于外佣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若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24个月,并因裁员理由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便须支付遣散费。

      如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5年,非因犯严重过失或裁员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便须支付长期服务金。

      惟雇主无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雇员补偿条例》
    • 雇员补偿保险

      雇主必须为外佣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以承担其外佣因工受伤而雇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责任。

    • 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

      外佣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即使他/她在意外发生时可能犯错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补偿金额包括工伤病假钱、有关医疗费用及一笔过补偿(如属死亡、外佣因工受伤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此外,雇主必须在工伤意外发生后 14 天(死亡个案为 7 天)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 职业安全与健康

      雇主有责任为外佣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就其人身安全作出适当的提点。

      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包括一项清洁窗户向外的一面(外窗)的条款,以保障外佣的职业安全。详情请参阅「外籍家庭佣工-清洁外窗的安全规定」。如雇主要求外佣在违反「标准雇佣合约」条款的情况下清洁外窗,外佣可拒绝相关的工作要求。其他有关家务工作的相关安全健康要点,请参阅「家务助理员之安全健康要点」

      雇主亦应在家中提供简单急救用品,如胶布和消毒药水等,并且告知外佣存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如欲了解更多雇主在《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权益和责任,请参阅《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实用指南—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须知》《工伤及职业病补偿的重要资讯》

「标准雇佣合约」
  • 「规定最低工资」

    现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4,990,适用于所有在2024年9月28日或以后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雇主绝不可以擅自或与外佣私下协议,给予较低工资率。

  • 膳食及住宿

    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膳食或给予外佣膳食津贴,现时的规定膳食津贴额为每月1,236 元。

    此外,外佣在港受雇期间必须在合约内订明的雇主住址工作和居住。「留宿规定」适用于整个受雇期间,包括外佣在香港放取休息日、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期间。雇主须为外佣免费提供合适、有合理私隐和设有家具的居所。

  • 医疗安排

    如外佣在受雇期间(但不包括外佣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外佣须接受由雇主提供的任何注册医生的诊治服务。除劳保外,雇主应考虑为外佣投购医疗保险,以减低因外佣医疗费用而引致的负担。

完成或提早终止雇佣合约

在合约完成/终止后,雇主须向外佣提供返回原居地的免费机票和旅费,及清付所有工资及其他《雇佣条例》下应付的款项。

如非合约届满,雇佣双方均可给予对方 1 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 1 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终止合约。

  • 职业介绍所是香港市民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常用途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规定雇主必须经职业介绍所聘请外佣,也没有规定外佣必须在职业介绍所谋职。然而,个别外佣来源国政府或会有此项规定。如有疑问,请向相关驻港总领事馆查询。
  • 法例规定,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就业介绍业务前,须先向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申请牌照。
  •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前,雇主应先核实职业介绍所是否领有有效牌照。雇主可使用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提供的搜寻器寻找本港领有有效牌照的职业介绍所。如有查询,请与事务科联络。
  • 除了确保职业介绍所领有有效牌照外,本处也鼓励雇主从网站、讨论群组或向亲友查询职业介绍所的信誉。
  • 为保障雇主的权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须与雇主拟定书面服务协议,以厘清服务细则,包括服务内容、分项收费、退款和更换外佣安排等,并须在雇主付款后提供收据。议定的条款应载于经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内。如职业介绍所没有履行任何一项议定的条款或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请向消费者委员会香港海关求助。
  • 请浏览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以了解更多资讯。
  • 有关《商品说明条例》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请联络香港海关热线2815 7711,按此可获得更多有关资料。
  • 印尼政府颁布的「免除输出劳工就业服务费用」规例已于2021年8月2日实施。
  • 自生效日期起,有关规例适用于印尼国民申请十个指明的海外工作类别(包括家庭佣工职位)。印尼政府已向当地的职业介绍所发布一份收费指引。
  • 按此参阅规例详情及其收费指引。
  • 一般雇佣事宜须知

    除了《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雇主亦须遵循聘用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合约」)内列明的聘用条款。同时,外佣来港工作时必须遵守《入境条例》及其签证的逗留条件,当中包括:

    • 外佣只能在「合约」内订明的雇主住址居住和工作,并只可根据「合约」附录的「住宿及家务安排」为雇主料理家务;及
    • 外佣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雇主亦不得着令外佣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

    违反任何一项逗留条件可导致该外佣及/或其教唆者被检控。请参阅「禁止非法雇用外籍家庭佣工」

  • 如何与外雇相处
    • 在外佣到职后,雇主可视乎外佣的个别能力,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外佣适应新生活和家庭环境,并多与外佣沟通让他/她明白雇主对其工作的要求和家庭的需要。雇主亦可主动了解外佣是否习惯新生活,或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难,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工作安排。
    • 外佣来自不同国家,其文化和宗教背景与香港社会可能有所不同,雇主应予以尊重。雇主可在签约前先向职业介绍所了解外佣的背景,并在安排家务工作和膳食时作出适当的配合,如了解信奉伊斯兰教的外佣是否愿意处理猪肉、信奉佛教的外佣是否需要全素食等。
    • 雇主应提供足够的睡眠及休息时间给外佣,充足的睡眠和休息时间有助提升外佣的工作效率。若外佣需要晚间工作,雇主应在日间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 尊重外佣的私隐,包括给予外佣足够的空间放置私人物品,亦不应随意翻查外佣的私人物品。雇主亦可留意日常生活上的安排会否干预外佣的私人生活空间,避免干涉他/她们在休息时间的活动,如在休息日外出聚会联谊等。

「智佣易」服务已适用于经网上、邮递或投递箱递交的续聘外籍家庭佣工签证申请。办证人士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透过申请结果通知书所载的网上付款网页连结在网上付款,或使用夹附于申请结果通知书的《一般缴款单》所指定的方式缴付签证费,然后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无须亲身到入境事务处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雇主若遇到有关雇佣合约或《雇佣条例》的问题或申索,而无法自行解决,请到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办事处寻求协助。劳资关系科透过免费咨询及调停服务,致力协助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劳资关系科会应当事人的要求,按其声请金额介绍当事人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寻求仲裁。

  • 就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权益及劳工法例,请致电劳工处热线2717 1771(由「1823」接听)。
  • 就职业介绍所的规管事宜,请致电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热线2115 3667,或到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提交网上表格
  • 如职业介绍所没有履行任何一项议定的条款或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请向消费者委员会(电话:2929 2222)或香港海关(电话:2815 7711)求助。
  • 就呈报工伤个案,请联络劳工处雇员补偿科
  • 雇主不应牵涉在外佣的财务事宜中。有关对放债人的投诉,请向警方举报
  • 就外佣签证及其他有关聘用外佣的常见问题,请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2824 6111或按此可获得更多有关资料。另外可按此取得与聘用外佣相关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