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
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規定僱主必須經職業介紹所聘請外傭,也沒有規定外傭必須在職業介紹所謀職。然而,職業介紹所是香港市民僱用外傭的常用途徑。

個別外傭來源國或會各有不同規定。本處鼓勵外傭和僱主在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時參閱本欄的資料。

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

發牌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就業介紹業務前,須先向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申請牌照。

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應先核實職業介紹所是否領有有效牌照,僱主可使用本網站提供的搜尋器尋找本港領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如有查詢,請與事務科聯絡。

如懷疑職業介紹所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請向事務科舉報。任何人如未領有勞工處處長發給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主須知


僱主須知

除了確保職業介紹所領有有效牌照外,本處也鼓勵你從網站、討論群組或向親友查詢職業介紹所的信譽。

為保障你的權益,你應在付款前與職業介紹所釐清並議定服務詳情,包括涵蓋範圍、分項收費、外傭到任日期、退款或更換外傭安排等,並在付款後索取收據。議定的條款應載於經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內。如職業介紹所沒有履行任何一項議定的條款或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你應向消費者委員會或香港海關求助。


求職者須知

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不得超過求職者獲職業介紹所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外),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與就業介紹有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為保障自己,求職者支付佣金後,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收據。如求職者懷疑職業介紹所濫收費用,應盡快向事務科舉報。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我們鼓勵僱主及求職者在使用職業介紹所前,參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了解自身的權益及責任。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有關職業介紹所的新聞公報

(中文/英文)


聯絡事務科

事務科收到有關職業介紹所涉嫌違反《僱傭條例》及/或《職業介紹所規例》的投訴後,會立即作出跟進。在調查過程中,事務科會按需要約見投訴人以取得更多資料,或在決定向涉嫌違法的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時,邀請其擔任控方證人。

你可填妥以下的網上表格,就職業介紹所涉嫌違規或違反實務守則的行為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