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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

以每聘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計算,僱主家庭的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 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聘用該名外傭。

僱主可透過僱傭服務公司、刊登廣告或私人轉介聘請外傭。僱主必須與該名外傭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定的「標準僱傭合約」,及替該名外傭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簽證。請按此取得與聘用外傭相關的表格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與本地僱員同樣的僱傭權益及保障,香港特區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進一步為外傭提供保障。

勞工法例
  • 《僱傭條例》
    • 工資支付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外傭,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可與外傭協議支付工資的方式(例如以支票、銀行轉帳、現金等方法支付),但最好以支票或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以獲取付款記錄備存。不論任何方式支付款項,僱主應保留支付工資/款項的記錄,並要求外傭簽收為據,以免日後有所爭拗。

    • 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其他假期

      僱主須給予外傭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 休息日:每7天期間給予外傭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 24 小時的期間。
      • 法定假日:僱主每年須給予外傭共 13 天的法定假日。在任何情況下,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
      • 有薪年假:外傭工作每滿 12 個月,僱主便須給予他/她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僱主應與外傭商議假期的安排,以協調雙方的需要。此外,僱主應保存外傭放取假期及向外傭發放假期薪酬的記錄,以免日後有所爭拗。

    • 生育保障及侍產假

      女性外傭只要在產假開始前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並符合條件,便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產假。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外傭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予外傭。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男性外傭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嬰兒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出生),並符合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5 天侍產假。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外傭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僱員補償條例》
    • 僱員補償保險

      僱主必須為外傭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以承擔其外傭因工受傷而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

    • 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

      外傭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他/她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補償金額包括工傷病假錢、有關醫療費用及一筆過補償(如屬死亡、外傭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此外,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 14 天(死亡個案為 7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職業安全與健康

      僱主有責任為外傭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就其人身安全作出適當的提點。

      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一項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外窗)的條款,以保障外傭的職業安全。詳情請參閱「外籍家庭傭工-清潔外窗的安全規定」。如僱主要求外傭在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條款的情況下清潔外窗,外傭可拒絕相關的工作要求。其他有關家務工作的相關安全健康要點,請參閱「家務助理員之安全健康要點」

      僱主亦應在家中提供簡單急救用品,如膠布和消毒藥水等,並且告知外傭存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如欲了解更多僱主在《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權益和責任,請參閱《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工傷及職業病補償的重要資訊》

「標準僱傭合約」
  • 「規定最低工資」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4,990,適用於所有在2024年9月28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絕不可以擅自或與外傭私下協議,給予較低工資率。

  • 膳食及住宿

    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或給予外傭膳食津貼,現時的規定膳食津貼額為每月1,236 元。

    此外,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留宿規定」適用於整個受僱期間,包括外傭在香港放取休息日、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期間。僱主須為外傭免費提供合適、有合理私隱和設有傢具的居所。

  • 醫療安排

    如外傭在受僱期間(但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外傭須接受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除勞保外,僱主應考慮為外傭投購醫療保險,以減低因外傭醫療費用而引致的負擔。

完成或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在合約完成/終止後,僱主須向外傭提供返回原居地的免費機票和旅費,及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僱傭條例》下應付的款項。

如非合約屆滿,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 1 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

  • 職業介紹所是香港市民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常用途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規定僱主必須經職業介紹所聘請外傭,也沒有規定外傭必須在職業介紹所謀職。然而,個別外傭來源國政府或會有此項規定。如有疑問,請向相關駐港總領事館查詢。
  • 法例規定,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就業介紹業務前,須先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申請牌照。
  • 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僱主應先核實職業介紹所是否領有有效牌照。僱主可使用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提供的搜尋器尋找本港領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如有查詢,請與事務科聯絡。
  • 除了確保職業介紹所領有有效牌照外,本處也鼓勵僱主從網站、討論群組或向親友查詢職業介紹所的信譽。
  • 為保障僱主的權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須與僱主擬定書面服務協議,以釐清服務細則,包括服務內容、分項收費、退款和更換外傭安排等,並須在僱主付款後提供收據。議定的條款應載於經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內。如職業介紹所沒有履行任何一項議定的條款或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請向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海關求助。
  • 請瀏覽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以了解更多資訊。
  • 有關《商品說明條例》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請聯絡香港海關熱線2815 7711,按此可獲得更多有關資料。
  • 印尼政府頒布的「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已於2021年8月2日實施。
  • 自生效日期起,有關規例適用於印尼國民申請十個指明的海外工作類別(包括家庭傭工職位)。印尼政府已向當地的職業介紹所發布一份收費指引。
  • 按此參閱規例詳情及其收費指引。
  • 一般僱傭事宜須知

    除了《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僱主亦須遵循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合約」)內列明的聘用條款。同時,外傭來港工作時必須遵守《入境條例》及其簽證的逗留條件,當中包括:

    • 外傭只能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和工作,並只可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及
    • 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違反任何一項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外傭及/或其教唆者被檢控。請參閱「禁止非法僱用外籍家庭傭工」

  • 如何與外僱相處
    • 在外傭到職後,僱主可視乎外傭的個別能力,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外傭適應新生活和家庭環境,並多與外傭溝通讓他/她明白僱主對其工作的要求和家庭的需要。僱主亦可主動了解外傭是否習慣新生活,或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考慮是否需要調整其工作安排。
    • 外傭來自不同國家,其文化和宗教背景與香港社會可能有所不同,僱主應予以尊重。僱主可在簽約前先向職業介紹所了解外傭的背景,並在安排家務工作和膳食時作出適當的配合,如了解信奉伊斯蘭教的外傭是否願意處理豬肉、信奉佛教的外傭是否需要全素食等。
    • 僱主應提供足夠的睡眠及休息時間給外傭,充足的睡眠和休息時間有助提升外傭的工作效率。若外傭需要晚間工作,僱主應在日間提供足夠的休息時間。
    • 尊重外傭的私隱,包括給予外傭足夠的空間放置私人物品,亦不應隨意翻查外傭的私人物品。僱主亦可留意日常生活上的安排會否干預外傭的私人生活空間,避免干涉他/她們在休息時間的活動,如在休息日外出聚會聯誼等。

「智傭易」服務已適用於經網上、郵遞或投遞箱遞交的續聘外籍家庭傭工簽證申請。辦證人士在申請獲得批准後,可透過申請結果通知書所載的網上付款網頁連結在網上付款,或使用夾附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的《一般繳款單》所指定的方式繳付簽證費,然後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無須親身到入境事務處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

僱主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而無法自行解決,請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尋求協助。勞資關係科透過免費諮詢及調停服務,致力協助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勞資關係科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聲請金額介紹當事人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仲裁。

  • 就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權益及勞工法例,請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由「1823」接聽)。
  • 就職業介紹所的規管事宜,請致電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熱線2115 3667,或到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提交網上表格
  • 如職業介紹所沒有履行任何一項議定的條款或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請向消費者委員會(電話:2929 2222)或香港海關(電話:2815 7711)求助。
  • 就呈報工傷個案,請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 僱主不應牽涉在外傭的財務事宜中。有關對放債人的投訴,請向警方舉報
  • 就外傭簽證及其他有關聘用外傭的常見問題,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或按此可獲得更多有關資料。另外可按此取得與聘用外傭相關的表格。